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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83章 不符合逻辑(1/4)

    从血液中提取dna信息物质,要比从骨骼、毛发、皮屑等其他载体上提取dna信息物质简单一些。



    血液中的大部分物质都是水,提取遗传物质,就是把其他杂质剥离出去,这个过程叫做遗传物质的纯化。



    不同载体上的dna物质的提取,其纯化物质有一些区别。



    从血液中提取dna遗传物质,纯化物质是最简单的,而是从骨骼等其他载体上提取遗传物质,需要用到的纯化物质就要稍微复杂一些。



    刑侦支队这边所用的纯化物质都是固定成分的。



    不同的载体,用什么样的纯化物质都是规定好的。



    除非极为特殊情况下,否则现勘刑警是不允许自行调配纯化物质进行dna提取的。



    这一点,陆川在上大学的时候,第一次接触dna物质提取的时候,他的导师就给所有学生讲过。



    根本原因就是合法性的问题。



    现勘刑侦专业是一项原则性非常强的专业。



    现勘刑警所做的一些实验得出的结论,能否成为司法证据,重要的一点还在于其提取的物证过程是否合法。



    这里的过程合法既有获取物证的途径过程,也有物证处理过程。



    现勘刑警这边的物证处理是有相应规范要求的,所有的行为过程要满足要求,才能够成为司法证据。



    杨森等人干了十几二十年,对这些规范性的流程要求,驾轻就熟。



    “已经分离出三个人的dna信息。”



    从凶手擦拭过的血迹痕迹处,已经分离出了三个人的dna物质,杨森这边还在继续。



    如果凶手在现场留下了自己的血迹,那么理论上来说,从凶手擦拭血痕的地方,可以分离出五个人的dna信息。



    其中四份应该是属于四个被害人的,另一份应该就是凶手的。



    杨森这边在做擦出血迹位置的dna分离,老白和刘国栋那边在做其他四个人的dna信息提取。



    之后两边进行对比,就能得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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